境外投資備案(ODI)申請的條件
1、符合“境外投資”定義:
境外投資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均可申報境外投資。但是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3、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
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4、近期被關注的六個境外投資類型:
大額非主業投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境外上市中資企業退市等類型以及房地產、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的投資,受到主管部門嚴格審核。
境外投資備案(ODI)申請流程
1、境內企業產生需求,企業需要對外成立或收購企業來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對境外主體打投資款的需求;
2、辦理ODI,通過商務部、發改委審批通過,取得相關證書;
3、海外企業注冊,ODI能投資的國家,截止19年已發布,能對外投資的國家多達172個國別(地區);
4、海外企業開設銀行,用來接收境內投資款或海外企業利潤回款。